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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学人 | 陆朦朦 崔波: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用户角色、可能影响与平衡趋势

发布日期:2024-07-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出版学人 | 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 用户角色、可能影响与平衡趋势】面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挑战,浙传出版学院陆朦朦老师和崔波老师的论文探讨了用户在全球版权贸易进程中的角色变化,指出需关注并平衡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的相关问题,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率的数字版权贸易环境提供前沿洞察。

 

摘要:数字版权贸易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内容产业国际传播的重要形态。数字版权贸易具有全新特征,突出表现为数字版权贸易主体的多样性与微粒化,版权贸易客体的边界进一步泛化。其中,用户从传统版权贸易中的边缘角色转化为数字版权贸易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与此同时,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使得版权贸易出现可版权性产品增加、交易过程低价高频化、信息搜寻匹配成本降低等新问题。文章指出,数字版权贸易的高质量需要关注并平衡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版权保护程度、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及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的关系问题。

陆朦朦,博士,浙江传媒学院出版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文化产业、国际出版等。

崔波,浙江传媒学院出版学院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数字文化贸易。 

数字版权贸易是数字技术在贸易领域应用形成的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内容产业国际传播的重要形态。数字版权贸易发展推动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充分嵌入全球价值链,通过开展数字版权贸易形成全球性的文化内容创意扩散网络,是巩固和提升我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中国文化国际传播力的重要途径,具有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用户角色

数字技术在版权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得贸易主体参与全球版权贸易的成本和门槛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成为数字版权贸易的重要参与主体,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数字贸易评估报告中指出,个人用户之间直接进行的C2C贸易成为版权贸易的新型商业模式。

1.用户是数字版权贸易中的重要交易主体

传统版权贸易的交易主体往往以企业、政府等组织机构为主,个人用户作为版权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在版权贸易价值链条中处于非中心地位。数字版权贸易表现为一种以全球性互联网平台为基础,以互联网用户为扩展的整体态势,数字版权贸易从过去基于契约的组织连接方式转化为基于关系的个体连接方式,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可能借助全球性的互联网平台,与目标国家和地区的受众建立有效连接并开展数字版权贸易行为。

2.用户是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版权产消主体

数字化的文化贸易模式催生出更多可供贸易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门类,而个人用户正是这类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生产和消费主体,个人用户在网络平台中非劳动化的创意生产能够转化为可供交易的版权产品和服务。基于此,可版权性作品的数量大规模增加。个人用户往往以自我雇佣、灵活就业等形式参与到数字版权贸易的过程中,这样的方式使得版权贸易价值链条前移,版权贸易的发生介入版权生产阶段,数字版权内容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与跨境消费往往是同时发生的,数字内容产品的创作生产过程、交易流通过程、消费体验过程对地域性与时间性的要求大大降低。版权形态未完全定型的过程中已开始涉及版权贸易流程,且版权产品和服务可能会随着不同用户的共创性介入而发生变动,多用户协同创作方式使得作品的权利归属更加复杂,因此数字版权贸易的标的物演变为一种社群性版权和过程性版权。综上,普通个体的角色在整个数字版权贸易全球价值链条中得以凸显。

3.用户是数字版权贸易中的数据供给主体

用户不仅仅作为重要的交易主体和版权生产主体参与数字版权贸易的各环节,且伴随用户数字版权生产、交易与消费各环节而产生的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重新投入数字版权贸易链条中。用户在获取和消费数字内容产品过程中所形成的浏览记录、搜索记录等都能成为了解其数字行为痕迹与需求偏好的基础。社交媒体平台的用户自我呈现与互动行为数据,线上购物网站的所有购物记录、物流信息等历史信息能够帮助输出一个具象化的用户画像。上述数据经过搜集、清洗、关联、聚类等处理手段,能够精准地描述版权贸易过程中用户的多维特征,有效解决版权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据被视为数字版权贸易中的战略性资源,其分布和流向决定了一国在版权贸易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和利益。此外,过去一些难以被数据化的版权产品与服务的消费行为借助在线的数字内容供给形式得到采集和利用,如以数字形式展开的云书展能够将用户参与全过程有效数据化,并作为后续书展服务优化、版权产品策划的驱动性生产要素资源。

 

二、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的可能影响

1. 版权客体层面:可版权性作品增加,版权贸易边界泛化

网络空间中,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和大量新类型作品的出现,使得可版权性标准的适用性迎来挑战,而可版权性是判断作品具有版权身份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用户个体通过各类在线平台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使得可能构成可版权性作品的数量大大增加。基于此,用户所创造的大量版权产品因创作准入门槛较低,内容来源难以明晰,且版权权利人身份虚拟化,使得数字版权贸易在确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存在风险隐患,形成“版权瑕疵”作品。此外,仅将数字版权贸易限定在以许可或转让的方式交易数字化内容的一种贸易活动,难以全面有效理解数字版权贸易实践领域的新现象、新特点,这种对数字版权贸易的狭隘理解不利于数字版权贸易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展。一些基于数字平台产生的过去被视为非贸易的行为都可被视为数字版权贸易行为的形式,版权贸易边界进一步泛化。

2.版权交易层面:版权贸易低价高频化,传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失灵

在数字版权贸易中,由于用户是版权内容的重要供给者以及版权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因此数字版权贸易中的版权权利人是相对分散的,且贸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用户个体创作的内容,数字版权贸易存在跨境、低值、高频、海量的交易特点。此外,数字版权贸易从产生、交易到传播、使用具有同步性的可能,在数字版权贸易的全球价值链扩散过程中,版权内容与形态可能通过用户的介入而发生改变,且用户参与版权内容产品与服务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微创新,形成版权产品与服务的价值增值,如一些用户会围绕着互联网平台中已存在的某个创意内容元素进行衍生性创作生产,这一过程中蕴含着版权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的演化,因此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数字版权贸易争端。

3.版权主体层面:版权贸易搜寻匹配成本降低,数据隐私保护问题凸显

尽管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使得版权权利人较为分散,但相应地,数字版权贸易中能够对用户数据进行系统的获取和分析,如用户在网络中的浏览记录、搜索记录都能再现用户的个人数字踪迹,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的自我呈现、互动评论可以获悉有关用户喜好、性格、态度、认知等深层次信息,而在线购物网站又进一步将购买记录、物流信息等生活情境所产生的数据囊括进来。上述多源的、碎片化的数据经过清洗、加工、关联、聚类等,可得到消费者的用户画像,较为精准地描述消费者的多维特征,使得版权交易过程中能够基于数据要素形成信息搜索成本降低的贸易匹配模式,版权贸易搜寻匹配成本降低。但随之而来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用户的个人数据隐私问题凸显。在所有本地问题都可能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依赖于数字平台中介的用户数据可能演化为跨境数据交易与流动,因此个人数据隐私问题也会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

 

三、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的平衡趋势

1. 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中版权保护程度的平衡

为版权作品的广泛传播而容忍一定的侵权现象存在,对于单个著作权人来说利益或许并不明显,但对一国的内容产业在他国的发展来说是有益的。在国际贸易往来过程中,著作权保护的程度和边界应如何调整,才能最大化著作权人的权益以及一国数字版权贸易的竞争力?数字版权保护的规则具有显著的国别差异,针对用户介入型版权,一国的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另一国的规则体系,如何兼顾版权保护与内容创新,是实现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2.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中数据流动规则的平衡

在数字版权贸易语境下,数据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数字内容的分享和传播具备更加便利的条件,有利于数字版权的流通和变现。与传统版权贸易相比,文化、语言、市场等差异仍然是影响数字版权贸易的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支付工具、贸易政策等层面的差异。版权贸易壁垒由过去适用于传统货物贸易时期的关税壁垒逐渐转化为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基础设施本地化等非关税壁垒。用户介入型的数字版权贸易中,用户在贸易链条各环节中所产生的数据作为生产流通中重要的投入要素,是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的关键性资源,因此对用户数据的跨境流动实施重点规制是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体系建设的焦点。

3.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中国内国外市场的平衡

数字化创造了新的数字商品和服务,可数字化的版权内容传播与服务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数字版权内容的跨国消费成为常态。如传统的基于线下实体表演的演唱会的国际贸易成本较高,且受时空因素限制,仅能在特定时间段内供有限的用户观看,而数字化的线上演唱会使得用户能够在线体验演唱会的现场阅听感受,演唱会的服务对象、区域和时间都得到大幅延展。数字版权贸易中用户的个体消费行为有转向群体消费行为的可能性,往往具有网络外部性效应,用户个体间的跨地区交流互动更加便利,用户在获得数字版权产品与服务本身的价值的同时,也能获得随着新用户加入而产生的协同价值。然而,用户对他国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消费程度,一方面,通过进口替代效应,提高本国消费者对他国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的需求,降低国内产品相对需求量,这将刺激国内相关行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以应对国际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对他国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的过度依赖,冲击本国的消费市场,造成国内高质量数字版权内容消费需求的外流现象。有鉴于此,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需增强国内市场供给结构对国外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同时以国内市场数字版权内容消费引导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实现版权贸易强国建设在数字空间的拓展。

 

四、

数字版权贸易作为文化、经济、技术三重勾连的产物,在数字经济、国际传播、全球贸易中具有突出的战略价值和时代意义。数字版权贸易的内涵与结构尚处在不断演变更新中,毋庸置疑,随着数字版权贸易商业模式的更新及新兴版权贸易主体的增加,用户个体在数字版权贸易体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由此形成的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不仅在贸易主体角色上重塑用户个体的多重定位,而且带来版权贸易客体、主体及交易过程的多元影响。数据和信息无形地流动,数字基础设施替代交通基础设施对数字版权贸易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未来,如何在数字版权保护和数字版权作品传播之间寻求价值最大化的平衡,如何在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性与开放性规则博弈中寻求符合国家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方案,如何站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下,充分认识数字版权产品与服务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循环相互联动的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是推动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高质量发展、实现数字版权强国战略的重要方向。

 

(本文摘编自《编辑之友》陆朦朦 崔波《用户介入型数字版权贸易:用户角色、可能影响与平衡趋势》,拟近期刊登,阅读全文或学术引用请参见《编辑之友》纸质版或《编辑之友》同期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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