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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学人 | 崔波:全球数字版权贸易治理趋势与中国制度型供给之路

发布日期:2025-12-16    作者:     来源: 默认部门     点击:

摘要

随着数字贸易规模扩大,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经历萌芽、分化与竞合三阶段。中国需加快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体制机制,平衡主权与治权、开发与安全等五大关系,通过制度学习与输出,推动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国际化,提升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


原文刊登于《中国出版》202520

引用提示:崔波.全球数字版权贸易治理趋势与中国制度型供给之路[J].中国出版,2025(20):3-12.


数字版权贸易是“以数据化交易方式对具有版权属性的数字化内容进行交易的活动”,是数字贸易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2021年至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规模从6.02万亿美元增至7.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8.8%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与数字版权贸易紧密相关的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达2.13万亿元,同比增长5.3%,以TikTok、小红书为代表的数字平台探索出算法驱动、用户生成、数据高效利用的新型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显示了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尤其受到海外“Z世代”群体青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已经成为中国数字版权贸易的主要品种。

与此同时,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主导的国际经贸规则已经无法满足全球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发展新增长极的需求,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基于自身利益诉求、产业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价值观及数字贸易规模等,纷纷提出制度型供给之路。然而,发达国家欠缺承担全球责任的内生动力,发展中国家未能掌握提出议题和诉求的话语权,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存在“规则赤字”。作为世界数字经济的领跑者之一的中国,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内涵特征,加快建立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竞争力与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


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演进三大阶段


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脱胎于由世界贸易组织(WTO)主导的各类服务贸易规则,在技术的推动下分化为以美欧为主导的贸易规则,在美欧博弈中派生了其他区域化的贸易规则。本文以规则主导力量作为规则演进阶段划分的标准,可以分为萌芽期、分化期和竞合期。


初始阶段:WTO/APEC框架下的萌芽期(19952014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虽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形成了成熟的规则体系,但对数字经济新兴领域的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一时期的规则构建以多边框架初步尝试与区域性机制实践为特征,核心矛盾表现为技术革新速度与制度供给滞后的冲突。

作为全球贸易治理核心机制,WTO1996年开始关注数字贸易议题,但直至1998年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全球电子商务宣言》,才正式启动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系统性谈判。然而,成员国在数据主权、数字服务非歧视待遇等核心议题上分歧显著,导致谈判长期停留在原则性共识层面。1998年至2017年,WTO部长级会议通过多次延期决议,维持“对电子传输内容暂不征收关税”的临时安排,但未形成永久性规则。作为早期数字版权保护的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ofIntel 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第十条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确实基于传统版权逻辑,其规则设计未充分预见数字内容传播方式和技术场景的变革,导致网络传输权、改编权及云计算环境下的权利分割等问题存在法律空白。2004年谷歌启动“数字图书馆计划”,未经授权扫描全球图书引发的多国司法冲突,暴露出TRIPS框架在数字内容传播领域的规则真空——该协定未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义,导致各国基于国内法作出差异化裁判。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作为区域数字治理先锋,通过非约束性框架推动跨境隐私保护与贸易便利化规则的早期探索。2004年《APEC隐私框架》强调“在保护隐私的同时促进信息流动”的原则;2011年《跨境隐私规则》引入企业自愿认证机制,要求参与企业遵守九项隐私原则;2015年框架更新中才纳入隐私影响评估(PIA)要求,但豁免条款主要体现于2020年后部分成员国的国内法转化实践。2006年《APEC电子认证与数字签名指南》推动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标准化,奠定了区域电子贸易规则基础。然而,APEC的“协商一致”原则与非强制性约束,使其难以应对系统性规则冲突。各国对“合理使用”“平台责任”的本土化解释,加剧了区域规则碎片化。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这一阶段主要以规则接受者身份参与国际治理。为履行WTO承诺,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通过移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第八条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未预见技术发展带来的传播模式变革,如深层链接、聚合平台,且“通知—删除”规则缺乏平台主动审查义务,客观上延缓了数字内容正版化进程。

此阶段规则演进以“试探性制度供给”为核心:WTO多边框架因利益分化陷入“临时共识”困境,APEC区域机制通过软性规则填补部分治理空白,但均未能解决数字版权的跨界性、即时性与传统版权逻辑的冲突。互联网大型企业商业实践倒逼规则调整,却因公共制度滞后导致司法裁判与监管标准的碎片化,为后续区域协定主导的规则博弈埋下伏笔。


形成阶段:美欧规则体系分化期(20152018年)

20152018年,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进入关键的形成阶段,美欧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优势,分别构建起各具特色的规则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分化态势。这一时期,美欧在数字版权贸易规则方面的差异逐渐凸显,深刻影响着全球数字版权贸易的格局。

美国在这一时期大力推动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制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是其重要成果。201624日签署的TPP,虽美国于2017年退出,但其中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为“美式模板”奠定了坚实基础。TPP18章“知识产权”条款对数字版权保护极为重视,要求各缔约方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建立或者保持一个版权安全港的框架,但该义务不允许缔约方依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监控自身系统出现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类似安全港。这一规定直接服务于美国好莱坞影视、音乐产业的全球扩张需求,为美国文化输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在技术条款上,TPP14章“电子商务”禁止成员国要求企业披露源代码,这一规定巩固了谷歌、微软等科技巨头的技术垄断地位,有助于美国在全球数字技术领域保持领先优势。

2018年,《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The United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中文简称“美墨加协定”,英文简称USMCA)签署,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对TPP进行了升级。USMCA19章新增“政府数据开放”条款,规定如果政府选择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包括数据),应努力确保采用机器可读和开放的格式等。这一举措实质为美国人工智能产业获取全球数据红利创造了有利条件,进一步强化了美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优势地位。欧盟自2010年起持续推进欧洲数字单一市场建设,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等数据保护法规与数字贸易专项立法,如《数字服务法案》《数据法案》规范跨境数据流动与平台行为。欧盟在《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EPA)中纳入数字贸易规则,允许成员国基于公共政策目标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并豁免文化产业的国民待遇义务,以保护本土视听内容。

美欧在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上的差异,本质上是数字资本主义不同发展模式的冲突。美国依托技术垄断与版权霸权构建“数字殖民”体系,通过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和保护技术专有信息等措施,促进本国数字产业的全球扩张;欧盟则通过隐私权与文化例外维护区域自治,在保障公民数据权利的同时,保护本土文化产业免受外部冲击。

这一时期美欧规则体系的分化对全球数字版权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导致产业利益重组;另一方面,治理权威进一步稀释,WTO多边框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导地位被边缘化。


成长阶段:多元模式竞合期(2019年至今)

2019年数字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从1998年的不足1%增至12.9%。据世贸组织估计,2005年以来,数字化交付的服务价值增长了近4倍,20052022年期间平均每年增长8.1%,超过了商品出口(5.6%)和其他服务出口(4.2%)占服务出口总额的54%,迫使规则更新。全球数字版权贸易治理体系进入深度重构的“多元模式竞合期”,多边机制革新、区域规则突破与新兴经济体方案的融入交织演进,形成既有竞争又有协作的复杂格局。在多边层面,WTO电子商务谈判在76个成员联合声明推动下重启,议题从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聚焦的关税豁免,逐步拓展至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等新兴领域。尽管美欧在“数据主权”界定、数字税收等问题上分歧显著,谈判进程缓慢,但成员已就电子签名法律效力、无纸化贸易等13项“基础性便利化条款”达成共识,为多边规则积累了早期成果。

区域层面的规则竞争与创新成为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北美地区以2020年生效的USMCA为代表,首次以“数字贸易”专章取代传统电子商务条款,将源代码保护、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高标准规则纳入其中,强化“美式模板”的全球辐射效应。同期签署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S.-Japan Digital Trade Agreement,简称UJDTA)进一步要求缔约方不得将数据本地化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为美国科技企业在亚太地区清除制度壁垒。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于20206月签署,是全球首个以模块化设计为核心的数字贸易协定。其框架支持成员分阶段、分领域谈判,涵盖数据跨境流动、数字身份互认、监管沙盒协作等12项关键议题。该协定通过灵活条款设计吸引了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参与,包括于20222月签署的《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UK-Singapore 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简称UKSDEA)和11月新加坡与韩国签署的《数字伙伴关系协定》,对亚太数字治理路径具有显著示范效应。例如,中国在2021年申请加入DEPA时,在谈判中重点关注数据跨境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兼容性,例如平衡DEPA的“数据自由流动”原则与国内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安全有序流动”。

在多元模式竞合中,“美欧双极”主导与“亚太模式”挑战的格局日益清晰。美国凭借技术优势与规则输出能力,通过USMCACPTPP等协定推行“数据自由流动+禁止本地化”模式,而欧盟以GDPR为核心构建“监管优先”框架,强调隐私保护下的有限流动,二者在WTO谈判中围绕“数字治理话语权”展开博弈。亚太地区则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探索差异化路径:2020年签署的RCEP在数据本地化、跨境传输等领域建立弹性机制,允许成员基于“基本安全利益”实施限制,既为发展中经济体保留政策空间,又通过“相互认可机制”降低区域内合规成本,体现了“发展平衡”的治理理念。这种“多极并存”的局面,既反映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内生张力,也催生了规则整合的新需求。


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博弈四大焦点


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博弈呈现出多维度、复杂化的特征,主要聚焦于四大核心议题:首先是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悖论,各国在数据全球化配置效率与主权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其次是数字关税壁垒的技术化转向,传统关税形式正被技术标准差异等新型壁垒所替代;再次是数字知识产权确权革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着确权方式的变革;最后是消费者权益的再平衡挑战,如何在商业价值与用户权益间寻求平衡成为关键。这些焦点议题相互交织,构成了当前国际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博弈的主要场域,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深层矛盾与发展趋势。


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悖论

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困局集中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根本矛盾——数据全球化配置的效率需求与主权安全、隐私保护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这一悖论在TikTok“得州项目”中展现得尤为典型:2022年,TikTok为应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宣布将美国用户数据存储于甲骨文公司服务器,并成立独立实体监管数据访问。然而,技术方案难掩规则失效的窘境——尽管数据实现物理本地化,但其推荐算法仍依赖全球用户行为训练。美国众议院2023年听证会提出,第三方托管方无权审查算法逻辑,导致“数据在地化”沦为形式合规。更严峻的是主权法律的嵌套冲突:中国认为数据存储的物理位置决定主权归属,强调境内数据调取需受中国法律约束;而美国认为企业控制权优先,无论数据存储于何处,均纳入美国司法管辖范围——这使得跨国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如TikTok需同时满足中国数据本地化要求和美国算法透明化审查,技术隔离方案仅能降低直接冲突概率,但无法消除系统性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数据与算法的物理隔离可能割裂数字技术生态,加剧跨境数据流动壁垒,从而影响了数字版权交易。

规则层面的对抗进一步激化矛盾。欧盟通过GDPR“充分性认定”机制限制数据自由流动至中国,理由包括中国政府的广泛数据调取权。作为回应,中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要求境外接收方签订标准化合同并接受安全评估,通过契约关系构建数据出境监管新路径。两种模式在法理逻辑上尖锐对立:欧盟强调整体法治环境审查,中国则聚焦个案权利救济;前者通过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于2023年对Meta开出12亿欧元罚单彰显域外效力,后者则凭借《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九条明确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在法律层面建立对抗长臂管辖的规则屏障,但该机制的实际效力受限于合同适用范围、境外司法合作环境及企业合规能力。这种制度性对抗迫使跨国企业实施“双重合规”,微软、谷歌等不得不为中美欧市场分别建设独立数据架构,全球运营成本激增。

治理悖论的深层根源在于数据权利属性的不可调和,全球数据治理路径已分化以美日为代表的“自由流动导向型”、以欧盟为核心的“人权保护导向型”、中印等国主导的“主权控制导向型”。这种制度分化加剧了数字经济的系统性碎片化。技术妥协路径如APEC跨境隐私规则(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简称CBPR)因大国缺席难有作为,制度对抗则通过DEPA等“数据俱乐部”加剧阵营分化。破局之道或在于重构多边框架: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成员国正围绕“负面清单+安全例外”机制展开博弈。根据2023年谈判草案,数据跨境流动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允许成员以严格限定的安全理由采取限制措施,但各方在例外范围及审查程序上仍存深刻分歧。中美欧在核心条款上的立场鸿沟,预示着这场关乎数字文明秩序的博弈将长期胶着。


数字关税壁垒的技术化转向

数字关税壁垒的技术化转向深刻重构着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财政主权的延伸,直接牵动数字贸易价值链上的利益切割,跨境交易利润因税权归属模糊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这种利益失衡在电子传输关税暂免争议中尤为凸显:WTO成员方虽自1998年起延续《电子传输暂免关税备忘录》,每两年审议一次免征范围,但数字经济规模扩张使规则脆弱性暴露无遗。据世界银行测算,从2017年到2020年,发展中国家也因免税进口特定的数字传输产品而损失了480亿美元的关税收入。印度、南非等45国联合指控电子传输关税豁免导致税基流失,而美国主导的67国集团坚持永久免征,认为征税将抬高全球数字服务成本。中国的折中方案虽暂缓矛盾,却未能解决根本分歧——当流媒体、云计算服务被纳入免征范围,发展中国家数字内容产业损失依然很多,技术鸿沟由此进一步固化为利益鸿沟。

技术化转向更激化了税收规则的博弈。数字服务税(DigitalServicesTax,简称DST)作为主权国家争夺税基的核心工具,其征收标准差异直接扭曲全球价值链分配。法国自2019年开征3%数字服务税,通过用户地理位置算法锁定谷歌、亚马逊等美国企业;而美国通过对法国实施奢侈品出口施加压力加以报复。这种“算法对抗算法”的博弈模式,暴露出数字经济时代税权划分的深层困境:欧盟《数字服务税指令》要求按用户参与度分配税基,美国《美墨加协定》则坚持服务器物理位置原则,微软Azure被迫为同一云服务在欧美执行双重计税标准,导致跨境服务价格波动,中小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利润空间被合规成本持续挤压。版权贸易技术化转向的终极悖论在于:各国为捍卫税基安全构建的技术防线,最终加剧了全球数字文化市场的割据化。WTO电子商务谈判试图以“数字关税技术中性原则”破局,但美欧中对安全例外的界定分歧,如美国要求限于军事领域,而中国主张涵盖数据主权,已导致核心条款磋商停滞。当技术标准迭代周期持续跑赢多边规则制定速度,数字关税壁垒或将演变为21世纪全球贸易体系的障碍。


数字知识产权确权革命

数字权益保障体系是支撑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框架,尤其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版权的有效维护不仅构成数字贸易产权架构的关键支柱,更是驱动数字领域技术革新的基础条件。然而数字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与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使得数字权益保护面临远超传统实物产权的多维挑战。以软件、影音作品为代表的数字化内容具备高度可复制性、瞬时传播性及形态转换特征,通过新型存储技术和网络传输手段,这些无形资产极易转化为实体商品进行非法牟利,严重损害权利人利益。其中最具争议性的要数企业核心数字资产——包括商业机密、源代码和专有算法在内的战略性数字资源,其独特专属性与高商业价值使之成为国际规则博弈的焦点。

国际社会围绕数字资产保护形成的政策分歧尤为显著。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体,基于技术垄断优势维护诉求,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区域贸易框架中,系统性地构建了源代码保护制度,明确禁止将技术转移或算法公开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并将例外条款严格限定于极小范围。这种立场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数字市场法案中同样得到印证,反映出技术先发国家对数字知识产权的高度敏感。

中国在数字权益保护领域采取平衡发展策略:一方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细化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展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承诺;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需依法配合技术解密与数据调取,这种基于国家主权的安全规制实质构成了对源代码类数字资产的特定管理要求。这种兼具开放性与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折射出数字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创新与国家安全之间的战略考量。


消费者权益的再平衡挑战

数字信任机制的构建深刻影响着公众对互联网经济生态的接纳程度,在数据泄露事件常态化的背景下,用户对数字服务的信心呈现显著弱化趋势。当前国际数字贸易框架中,强化用户数据主权保障已成为共识性议题,涵盖线上交易安全、个人隐私防护等基础维度,但核心争议聚焦于三大矛盾维度:商业价值与用户权益的位阶排序、隐私保护措施的技术标准界定、数据自由流通与信息主权的平衡机制。这些结构性矛盾导致各国在消费者保护议题上形成显著政策鸿沟。

以欧美两大数字经济体为例,其政策取向呈现明显对立态势。美国在跨境数据治理中奉行效率优先原则,认为过度严苛的隐私保护将阻滞数字贸易发展动能,主张在确保基本隐私权前提下优先保障数据要素的全球配置效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欧盟基于基本权利宪章框架,将个人信息自决权确立为数字人权核心,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构建起全球最严苛的隐私保护体系。这种制度设计使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谈判中始终将公民隐私权置于经济利益之上,与美国主张形成根本性制度冲突,构成了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制定中最具代表性的政策分野。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五大关系


在制度供给的视角下,制度型开放是以版权产品流通为核心的“门槛式开放”,包括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中国在提供上述四方面内容时,需要掌握本国数字版权贸易利益诉求与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的平衡,须着重处理主权和法权、开发和安全、创新和监管、发展和监督、政府与平台及个人等五大关系。这些关系不仅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和责任,也反映了中国在制度供给中的现实挑战。妥善处理这些关系,不仅需要国内政策的创新和调整,还需要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发声,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版权贸易规则。


主权与治权的动态平衡

中国将网络主权确立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根基性原则,构建起以数据主权管辖、网络基础设施管控为核心的新型治理范式。这种战略定位在国际舆论场域遭遇双重解读:发展中国家普遍认可其维护数字主权的正当性;而部分发达国家则将其视作“数字边界壁垒”,认为可能形成数据要素全球化配置的制度性阻隔。现行数据本地化存储机制与网络内容审查体系,虽有效构筑起国家安全与意识形态的“制度性防火墙”,但在技术标准互认、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监管等领域的实践,仍面临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结构性张力。

面对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体系重构的历史窗口期,中国正通过多边机制与区域协定两条路径谋求制度性话语权。在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等高标准经贸协定谈判进程中,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形成特殊压力测试——既需突破既有国际规则中技术转让限制条款对产业升级的约束,又要避免过度承诺导致国内数字经济主体合规成本激增。这种制度性均衡的达成,本质上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弹性适配机制”:既保持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技术迭代空间,又通过渐进式开放策略对接国际数字产品认证、跨境服务贸易等规则体系。当前治理创新的核心命题,在于如何将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可被国际社会理解并接受的治理方案。


开发与安全的阈值管控

中国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移动支付生态及云计算技术栈等领域已实现具有全球示范效应的技术突破。以移动支付为例,中国移动支付市场规模连续6年稳居全球首位,渗透率高居世界第一;阿里云、腾讯云跻身全球云服务商前五,支撑着日均数十亿次的数字交易。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驱动版权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引擎。然而技术迭代的“双刃剑效应”同步显现——数字版权确权机制滞后于商业应用场景拓展,区块链存证、AI生成内容等新兴业态对传统版权框架形成冲击;数据安全治理面临勒索病毒攻击、跨境数据泄露等新型威胁载体,当前亟须构建与数字生产力相匹配的规制框架,在保持技术研发投入增速的同时,实现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协同进化,特别是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确权、跨境云服务监管等前沿领域形成制度性突破。

全民数字化生存模式下,数据主权安全与个人信息权利保障已上升为数字文明建设的基准线。中国当前治理创新的核心命题,在于精准界定“安全—发展”的动态平衡点:既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刚性防护体系,又要在智能驾驶算法测试、元宇宙虚拟资产交易等创新领域保留制度弹性。实践层面,过度版权限制可能形成创作生态的抑制效应,而严苛的数据合规要求则易产生市场活力的制度性摩擦。这要求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沙盒”等创新工具,在可控范围内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对高风险领域实施穿透式监管,而对与数字版权贸易紧密联系的文化创意、开源社区等轻量级场景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通过动态压力测试实现安全标准与创新容错机制的精准适配,最终形成既符合国际数字治理趋势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范式。


创新与监管的共生演化

数字版权贸易从无到有、从低到高的发展轨迹根植于技术革命的迭代突破,中国在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研发、大数据治理模型构建及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等关键领域已形成体系化创新能力。然而,颠覆性技术的指数级发展正不断冲击传统监管范式:AIGC内容生产导致的版权确权真空、元宇宙经济系统衍生的虚拟资产交易监管盲区,这些创新实践与制度规范的“时差效应”正催生新型市场失序风险。文化创意企业认为现有法律在数据权属划分、算法透明度要求等维度存在制度滞后,这种监管与创新的“时差”客观上加剧了算法歧视、数据垄断等系统性风险。

构建既能激发创新动能又能守护市场秩序的监管生态,已成为数字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命题。监管机构需在“包容审慎”与“底线监管”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一方面通过“监管沙盒”为智能合约、NFT数字藏品等前沿应用提供容错空间,另一方面对原创性较高的知识产权等高风险领域实施穿透式监管。以区块链版权保护为例,监管部门正探索“技术治理”新路径——既支持为百万创作者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又通过智能合约预设版权交易合规条款,实现创作生态激活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这种“嵌入式监管”模式要求建立三层次治理框架:基于大数据监测平台的风险预警系统、跨部门联动的动态风险评估机制以及政产学研协同的技术伦理框架。值得关注的是,数字内容产业的监管实践显示,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与正面激励并行的复合型政策工具,可使企业合规成本降低的同时提升创新投入占比,这为破解“监管抑制创新”悖论提供了实证方案。


发展与治理的时序策略

中国数字经济的爆发式增长催生出新型治理挑战。以成都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为例,其核心任务是加速数字文化产品出口,推动游戏、动漫等产业国际化。然而,快速扩张的跨境交易规模与滞后的治理规则形成尖锐矛盾:一方面,企业亟须简化版权跨境登记、分账结算等流程以抢占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数字版权跨境流转的权属认定规则尚未细化,导致基地内涉外版权纠纷案件占比较高。这种“发展先行、规则后补”的模式虽短期内释放了市场活力,但长期可能积累系统性风险。

海南自贸港“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集中体现了发展与治理的深层博弈。自贸港为吸引国际交易,推出“保税展销”政策,允许境外数字内容在境内展示交易但暂不触发关税义务,却面临三重治理困境:其一,部分境外影视作品通过该渠道规避内容审查,引发文化安全争议;其二,区块链存证技术未能完全解决跨国版权追溯难题,导致部分交易存在权属争议;其三,为便利交易放宽数据出境监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的风险评估机制产生冲突。这种“促开放”与“防风险”的拉锯战,暴露出监管工具箱与新兴业态的适配性缺口。


政府平台个人的权力重构

数字版权贸易的治理逻辑已从传统的“监管—被监管”单向模式转向多元协同共治。政府角色从刚性规则的制定者转变为底线秩序的守护者与创新生态的引导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框架性立法划定版权数据流通的边界,同时以“沙盒监管”等柔性政策包容平台自治实验,如北京试点“数字版权合规试验区”。平台则依托技术优势成为规则执行的关键枢纽:算法驱动的收益分配机制如字节跳动透明化承诺书,多方协商组织如腾讯音乐版权共治委员会,均在重构利益分配秩序。个体创作者与用户则通过集体诉讼、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等新型手段争取话语权,倒逼治理透明化。然而,这一转型伴生着深层矛盾——平台算法“黑箱”对公共利益的侵蚀、个体维权成本高企导致的“制度空转”,均暴露出治理效能滞后于技术迭代的现实困境。

破解上述矛盾需以制度型供给推动三方关系的动态平衡。政府需构建“穿透式监管”框架,例如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平台公开核心算法参数,或建立“算法影响分级披露”机制,针对版权分配等关键场景实施合规指引。平台应开发标准化治理工具,如自动化版权结算系统、AI侵权监测接口,并将用户反馈嵌入规则迭代流程。同时,个体权益保障也需要制度创新,通过“区块链存证+代表人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探索“版权贡献值”模型量化创作价值。更深层的突破在于激活数据要素的治理价值——打通政企数据壁垒构建国家级版权枢纽,既能提升监管精准度,也可为个体提供收益分配的客观依据,推动“数据流动—权益分配—治理参与”的良性循环。

中国制度型供给的全球意义在于,为数字版权治理提供“技术赋能制度”的创新范式。这要求摒弃“监管与放松”的二元对立,转而构建“底线可控、活力充盈、正义可及”的生态化秩序。在B2B跨境版权贸易中,可通过政府间互认协议与平台信用背书降低交易摩擦;在UGC生态中,则以“梯度责任体系”平衡创作自由与版权保护。最终目标是通过规则穿透性、工具适配性与参与广泛性的三重升级,形成政府定标、平台落地、个体反馈的动态治理闭环,既遏制平台私权力无序扩张,又释放个体创造力,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贡献中国方案——一个既能捍卫本土文化主权又能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治理新生态。中国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制度设计,构建起数字版权贸易的规则基底。2006年《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创“通知—删除”制度,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处理,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拓展到一般侵权领域。但制度执行面临双重考验:一方面需避免行政干预扭曲市场机制,另一方面需防范境外版权渗透风险,国家网信办对跨境数字内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影视、游戏等文化产品保留内容安全审查权。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之路


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之路需要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制度创新体系。将制度型供给路径置于中国数字经济大发展的框架下,凝练数字版权贸易供给理念和目标,对标目标,形成中国特色的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方略。


制度型供给理念与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这一重要论述彰显了我国积极对接并融入国际高标准制度体系的明确导向。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必须从“双循环”新格局出发,紧跟数字经济浪潮,树立“有序、包容、开放、高效”的八字理念,确立“市场配置力—产业支撑力—企业创新力—国际传播力”四力合一的目标,为“双循环”新格局下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提供思想先导。

所谓“有序”针对的是中国版权贸易的发展顺序,优先支持全球版权贸易发展方向的数字版权贸易,作为中国版权贸易提质增效的重要突破口,同时也不能偏废传统版权贸易长期积累的版权贸易市场,数字版权贸易市场和传统版权贸易市场协同发力;“包容”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的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只要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都应当得到支持;“开放”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环境,中国要从政策性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平等看待版权输出和版权输入、平等看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看待吸收外资和国外投资,向“共创、共享、共赢”创新模式转变;“高效”针对的是数字版权贸易的效果,要通过数字版权贸易赋能消费者、赋能创意者、赋能生产者、赋能社交行为和赋能文化传播。

“市场配置力”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数字版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找到市场与政府相互补位、协调配合的结合点。“产业支撑力”是推动版权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企业创新力”是以数字驱动版权相关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对核心数字技术研发创新。所谓“国际传播力”,一是通过数字版权贸易活动,传播中国促进数字版权贸易国际多边治理、反对单边治理的主张;二是掌握数字版权贸易的中国话语权,通过主导区域性和全球性数字贸易谈判,提升中国在区域性和全球性数字版权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引导权。市场配置力、产业支撑力、企业创新力指向的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中的核心竞争力、基础竞争力两大维度;国际传播力指向的是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国际竞争力中的环境竞争力维度。


双向互动的供给

在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的视角下,制度型开放不仅仅是以版权产品流通为核心的“门槛式开放”,更是制度的输入和输出的有机结合,具有双向互动性的特点。双向互动性是指,一方面,中国通过制度学习和制度对标积累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国情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更高水平的制度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中国通过区域合作和多边合作形成制度外溢,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改革。这意味着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之路具有双向性质。

在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需要积极借鉴国际高标准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以提升自身的制度环境。例如,《美墨加协定》(USMCA)中的数字贸易章节为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尽管其存在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仍然值得中国参考和借鉴。此外,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中国的数字版权贸易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与此同时,中国可以积极参与区域性数字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从中汲取先进的规则设计和实践经验。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不仅涵盖了传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还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而DEPA则更加专注于数字经济问题,为中国提供了更多关于数字版权贸易治理的新思路。

除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中国还需要通过区域合作和多边合作,积极推动数字版权贸易规则的国际化进程。近年来,中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并逐渐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此基础上,中国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分享自身的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从而形成制度外溢效应,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改革和完善。

具体而言,中国可以依托《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加快与东盟国家签署实施《中国—东盟数字贸易伙伴关系协定》,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东盟方案”。该方案可以在数据安全、互联网接入与使用、有条件的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方面提出创新性举措,实现国家安全与开放、自由的数字贸易规则之间的平衡。中国还可以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谈判,争取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等核心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此外,中国应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共同探索适合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数字版权贸易规则。例如,通过与新加坡等国的合作,学习其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将其融入中国的制度设计中。同时,中国也可以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输出自己的数字版权贸易治理模式,帮助它们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促进全球数字贸易的均衡发展。

在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的双向之路上,制度输入和制度输出并非孤立的过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不断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进行制度创新,中国能够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版权贸易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将为其他国家提供可供借鉴的成功范例。当然,中国数字版权贸易制度型供给的双向之路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制度输入与制度输出之间找到平衡点,并通过不断地探索与实践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从略,阅读全文或学术引用请以《中国出版》纸质版为准。


作者简介

崔波,浙江传媒学院出版学院院长,教授,浙江省第一批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数字出版方向)带头人。


原文字发表于《中国出版》

美术编辑 | 何 瑜

责 审 | 孙利朋

终 审 | 方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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